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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凤糖柳城生态肥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治理糖厂污染物年产20万吨生物有机肥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2021/5/13 14:20:23点击:

建设(用人)单位名称

广西凤糖柳城生态肥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地址

广西柳城县河西工业区

联系人

邓志军

项目名称

广西凤糖柳城生态肥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治理糖厂污染物年产20万吨生物有机肥工程项目

项目简介

广西凤糖柳城生态肥有限责任公司创建于2003年8月,是广西凤糖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公司前身为柳州凤山糖业集团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占地面积16万平方米,位于柳城县河西工业区,东距209国道10公里,西临宜柳高速公路仅26公里,交通十分便利。项目设计规模为年产20万吨生物有机肥,项目2017年实际产量为有机-无机复混肥71583吨、有机肥料(果蔬型)379吨。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

现场调查人员

韦必乐、韦司棋

现场调查日期

2018413

建设(用人)单位陪同人

邓志军

外检、采样人员

韦必乐、韦司棋、王伟良、李继屏、李谟涛、吴颖杰、马刚

现场采样日期

2018415日~2018417

2018513日~2018515

建设(用人)单位陪同人

邓志军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煤尘、其他粉尘、二氧化硫、一氧化碳、高温、硫化氢、氨、噪声

1、由现场检测结果表明,项目的煤尘、其他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TWA)和最大超限倍数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2、由现场检测结果表明,项目的定点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3、由现场检测结果表明,项目定点检测的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的要求;硫化氢的最高容许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的要求。

4.由现场检测结果表明,项目的高温WBGT值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项目执行了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体系,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各种防护设施运行基本正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各种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能将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工人的影响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因此,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总体可行、有效,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1)继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根据公司的实际运行情况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持续性的改进和完善。

在运营过程中,对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运行的符合性、有效性和适合性进行检查,确保其能正确运行。

2)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定期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通过现场公示及书面等方式向从业人员公布。

3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对已建档的档案盒按要求完善相关文件资料。

4)定期对岗位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个人防护用品使用与维护、职业卫生基础知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发生职业卫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周期。做好记录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括培训通知、教材、试卷、考核成绩等,档案资料由专人负责保管。

5)项目应保证能够认真执行所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在生产过程中对各项制度的落实及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人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监督管理,督促工人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及职业病管理的规章制度,避免由于工人人为疏忽或失误所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6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更换,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设备维修、检修及调试是职业病危害较大的时期,应注意加强管理,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7)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认真落实作业工人的健康监护工作,进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规范开展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并规范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8)企业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如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应及时做进一步的检查和诊断,对职业禁忌证、职业病患者,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后续治疗和安置,对于新进及离职的劳动者及时安排其进行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前90天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9)严格管理,提高工人对个人防护用品重要性的认识,养成良好的职业卫生习惯,督促并使工人正确配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所有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的人员均应佩戴相应个人防护用品。

10)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的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同意修改后通过该《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经修改完善后经专家组组长复核确认。